7.对于Q币、百度币等纯用于网上付费的人民币账户,应严格保证其账户性质,不得与游戏中的虚拟价值挂钩。可进一步考虑废除之,直接使用银行或手机账户进行付费。
8.将禁止虚实交易写入网络游戏服务协议范本,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请全国人大委托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委,尽快启动网络游戏立法筹备工作,广邀各方面人士参与,通过调查研究、民意征集、专家讨论、立法听证等方式,对一些难点问题给出说法,为最终实现立法创造条件。主要立足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网游行业本身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网游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游戏法》。立法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护玩家账号数据的安全。网络游戏实际是向消费者提供娱乐服务。以玩家虚拟财物为代表的账号数据是对玩家游戏情况的记录,是构成网游商服务的要件,如果不能保证其安全性,就等于网游商不按约履行对玩家的服务承诺。保护虚拟财物,要保护的是玩家的游戏权利,而不是关于虚拟财物的畸形货币权利。
因此,应尽快将协调网游商、玩家权利义务关系的服务协议范本确立下来,其基本点要写入法律。应规定账号数据独立于网游商而存在,网游商只能在服务协议许可范围内对数据进行操作,不得肆意封停账号、没收虚拟财物。对因服务器问题受侵害的玩家,网游商有义务在技术上对数据恢复原状(但如果是玩家疏忽造成的,比如自己泄露了密码,就不应由网游商负责)。
2.特别应加强对点卡余额的保护。应当明确规定,网游停止运营时,运营商应按各玩家账号内的点卡余额返款;网游变更运营商时,应由原运营商返款或新运营商保留剩余游戏时间继续服务;网游商破产时,玩家点卡余额视为债务优先偿还(但是“借据”在欠债的网游商手中,因此在平时就要做好对点卡余额储存的监管)。对点卡余额的储存,政府应有所监督,因为其性质和手机充值账户甚至银行储蓄账户是一样的。
3.明确将提供私服和外挂定性为犯罪行为,增强威慑力,对此类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4.规范运营商的营利行为,禁止虚实交易,禁止网络货币与虚拟价值挂钩。
玩家的建议与立场是好的,只是要实现为网络游戏立法可能还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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