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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客”领域有法可依可判罪
作者:本站综合    来源:www.pchwz.com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05日

  现行刑法的局限也使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客”犯罪时面临法律困扰。不久前,辽宁一家数码影像公司曾盗用竞争对手的QQ密码并发起攻击,造成对方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但因没有明确的刑法依据,今年12月,当地法院只能以不正当竞争判罚这种“黑客”犯罪。

  鉴于此,研究网络犯罪的专家和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接受了这一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增加条款,严惩网络“黑客”犯罪。草案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次修改也没有放过为他人实施“黑客”犯罪提供程序、工具的人。草案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于志刚表示,这一规定将有力地打击目前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犯罪行为,切断网络上的灰色产业链。

  关于社会十分关心的跨境“黑客”犯罪行为,专家表示,这与刑事管辖权相关。“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视为在我国犯罪。其他国家的规定也大致如此。”于志刚说,“对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就可以直接实施管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我国公民,我们是不可能引渡到其他国家的,因为本国公民不得引渡是国际上的一项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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