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来的金融系统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对此类行为进一步加以立法规制;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如果其实施的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行为已完成,并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但如果犯罪行为在产生危害结果前,因系统管理员或侦查机关发现而自动中止或被迫停止该行为,预定结果未实现,出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为结果犯,此时就不能以该条定罪。
二、网上银行犯罪侦查的方案
(一)网上情报主导侦查,提高网上侦查能力
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加强日常登记、加强情报专业队伍建设、加强网上银行情报基础建设、加强与民间商业公司的合作、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建立起完善的网上银行情报收集体系,并加强立法,为网上银行犯罪情报收集提供合法依据。同时,全国应建立计算机犯罪前科数据库,重点监控那些有前科的掌握高水平计算机知识的人员。另外,建议公安部设立全国互联网巡查中心,负责对全球网站、网址进行巡查,一经发现有害数据的网站应及时进行预警并找出应对方案。
(二)确定网上银行犯罪管辖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管辖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以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确定我国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同样应该坚持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管辖原则,但应当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适度扩充,对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做出广义上的解释。
(三)勘查网上银行犯罪现场
网上银行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勘查手段之外(如勘验足迹、指纹、工具痕迹、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等),还要迅速保护封锁现场,进行人、机、物之间的隔离,记录现场各种仪器的连接、配置状况和运行状态,尤其是对正在运行的系统参数,防止关机后无法恢复。还要收集、封存现场上可能记录有犯罪行为过程和真实情况的物品、数据等证明(如工作日记,伪造的各种银行卡、假身份证,记录下的账号、密码以及烧毁、撕毁的计算机打印结果、计算机磁盘的残片等),另外最好能对系统进行备份
(四)保全网上银行犯罪证据
一是现场提取的内容、方法、工具等要做好现场记录,见证签字,以验证不可变、唯一性;二是复制的有关文件要打印目录数据、文件清单,体现属性、长度、时间等;三是给所有的拟作为证据的硬盘、软盘、软件、文件资料等作标志,整理归类。
犯罪侦查必然面临诸如收集、认定证据等技术上的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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