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信息保护草案看个人用户隐私安全
个人用户在网络信息的安全方面谁来保护?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有法可依,互联网服务商有义务保护个人电脑用户信息的安全和不被泄露,个人用户把自己的信息提供给服务商,而服务商对个人用户的隐私泄露很少作出书面上的承诺。使用网络对于个人用户来说,越来越危险,越来越不安全了。
今天,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文附后),该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具有信息发布服务需要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实名制),如果用户发布的有害信息,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该“决定”要求,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都要用户提供真实信息(实名制),据我所致,手机实名制搞了这么长时间,实际还是有很多手机用户没有实名,按照该“决定”的说法,所有的微博、留言板、博客、论坛都要实名制了,微博由门户网站搞实名制,还有一些能力,但是各个论坛、博客、留言本也搞实名制,网站服务商未必都有这么大的能力,我觉得不太可行。更何况一些小网站本身就是搞网络营销的,要的就是用户的手机号和邮箱,用户把真实信息提交给这些网站,不是正好免费将自己的个人隐私泄漏,因此这个“决定”在实施上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
该“决定”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问题是,哪些信息是法律禁止的,向哪个部门报告?法律禁止中国人访问Twitter和Facebook吗?好像没有,但是你如果发布如何访问Twitter和Facebook的信息目前就违法。因此,这项“决定”在实施上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说你违法,你就违法,这不仅仅损害了公民的言论权,还会对破坏新闻媒体对官员的监督、对社会不公现象的批评、对腐败贪污的揭发,对于中国的社会进步未必会起到正面作用。
总的看来,这部“决定”以保障公民权益为名,实际上却很有可能起到限制公民权利的作用。
以下是“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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