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条款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被确认为无效。
此外,郭力基于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主张被告微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涉案条款中第20条第一项和第27条约定。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这实际上免除了被告微软公司因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2、涉案第26条第一项。该条款免除被告微软公司对“OS组件”和“支持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免除了被告微软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文/法制晚报)
3、涉案条款第20条第二项、第28条规定。限制微软公司责任条款。
法院认为,上述条款有可能减轻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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