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QQ号为非刑法保护财产 盗号不构成盗窃罪
虚拟财产在网民和个人电脑用户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逐渐突显出来,但全国影响广泛的一起盗窃QQ号码案作出的判决却出乎网友的意料之外,对此各方的观点不一,本文由案引申开来,并详细讨论虚拟财产交易是否具有合法性, 据报道,昨日,记者从深圳南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广州日报
案件追踪
成立3个工作室,专放“木马”盗号 根据指控,2005年11月份开始,金某等人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金某向各工作室提供给“挖掘鸡(机)”、“明(名)小子”、“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教授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并且上传保存为TXT文本格式的“小马”、“大马”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再利用其上传的“小马”和“大马”等后门程序,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到其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再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然后,金某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发放各工作室人员的工资。其间,常某等人最高领取了人民币7000元的工资。金某等人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被告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QQ号码和Q币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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